西藏田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次**与西藏田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104民初33号
原告:次**,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藏族,农民,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西藏田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青藏路32号世邦湿地公园别墅区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0005857911267。
法定代表人:田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次**与被告西藏田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次**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次**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次**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旦赤次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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