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通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与天津市城通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04民初1471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告:天津市城通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和平区电子商务大厦80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昊,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城通通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2019年11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