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91民初1133号
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萨环东路东侧建设物流库房****。
法定代表人:霍瑞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国锋,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海涛,黑龙江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南路**
负责人:张治民,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黑龙江乐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了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其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昌鼎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海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