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宁陵县,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审被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及原审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346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在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的约定法院不存在竞合的情况下,不能一并适用,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上诉人出借300万元给原审被告***,***用于缴纳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上诉人是***借款时指定的代收款人,不是借款人,没有还款义务,本案也只有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存在建设工程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被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在河南省宁陵县,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神火大道南延(南海大道至S317段)施工合作协议书》显示甲方(总承包人)为上诉人,乙方(分包人)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地点在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并约定乙方需向甲方交纳本工程的履约保证金300万元整。被上诉人***持上述合同、向上诉人转账银行明细、凭证、对账单、上诉人出具收据、原审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证据提起诉讼,请求上诉人及原审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300万元及利息276万元,根据当事人主张及提供基础证据,本案应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建设工程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故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