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被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被告: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2021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没有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