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3民初3345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被告:***,男,1973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 被告: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城建第十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2021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但没有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