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3民初4869号
原告: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中央花园2号1号楼21层21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MA40G3QD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策,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郑州尚鑫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登封市卢店镇东五司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泰康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永钢、郑州尚鑫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时间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城建华北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