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6民初1212号
原告:***,男,199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龙,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7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62761850A。
法定代表人:黄祚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方,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红旗一路美林苑1#楼营业房18#、20#、22#、24#、12号-2、14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4218336E。
负责人:陈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龙,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元,减半收取19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孙恒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