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802民初3058号之一
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32815146XG,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2018室。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诚,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钟炜,男,199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告:绍兴奥途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MA288PDTXN,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东盛世家小区临江路180号-1。
法定代表人:俞伟俊。
被告:浙江雅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40561242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
法定代表人:蔡直兴。
被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45220543,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科创南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厉宏图。
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炜、绍兴奥途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雅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9年7月3日以被告钟炜已支付本案讼争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计353元,保全申请费382元,均由原告浙江万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叶柳娟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方艳婷
书 记 员 张小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