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6民初1763号
原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科创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45220543。
法定代表人:厉宏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飞,浙江同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嘉龙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回浦路物流区配载中心南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MA292GMP8M。
法定代表人:俸学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嘉龙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计81元,由原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蒋欣欣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书记员 薛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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