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民初12831号 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镇田中村大坪新寨门牌0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32328228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科创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452205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