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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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3民初12831号
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里湖镇田中村大坪新寨门牌0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8132328228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科创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54522054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麦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