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42号
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被告:北京**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3层337。
法定代表人:陈波洋。
原告***与被告北京**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马 敬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