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3民初12680号
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孵化器C-1-503、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7M66324。
法定代表人:赵秋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路肖,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3层3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2196487C。
法定代表人:陈波洋。
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立新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北江尚环境治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涂 琳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罗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