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702执2754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通达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帝豪花园南门6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1507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00元及其他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申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