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02民初1030号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向前,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龙,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通达路与金山路交叉口向东300米路北帝豪花园南门*号楼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张军瑞,总经理。
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陆涛,经理。
被告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路*号*座505。
法定代表人于海涛,经理。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宁安大街**号宝塔石化大厦**层。
法定代表人孙培华,董事长。
被告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98号8718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陆洋,执行董事。
被告许昌思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关大街大商新玛特*座**层****房。
法定代表人胡腾飞,总经理。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思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4月10日,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向原告背书转让八份出票人为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合作有限公司,承兑人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8年4月10日,到期日为2018年10月10日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2018年10月10日,上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原告通过商业汇票管理系统向承兑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示付款遭拒付,该汇票项下全部债务被告至今未予清偿。请求:一、判令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壹拾万元,并支付延迟兑付利息226.1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壹拾万元,并支付延迟兑付利息226.1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壹佰万元,并支付延迟兑付利息2261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四、判令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壹拾万元,并支付延迟兑付利息226.1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五、判令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壹拾万元,并支付延迟兑付利息226.1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六、判令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壹拾万元,并支付延迟兑付利息226.1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七、判令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壹拾万元,并支付延迟兑付利息226.1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八、判令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偿付票据号码为130810000514120180410XXXXXXXXXX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据款壹拾万元,并支付延迟兑付利息226.1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暂计至2018年10月29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此标准计算至汇票金额全部清偿之日止);九、判令被告宝塔盛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宝塔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上海妃律实业有限公司、许昌思维时代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认为,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标的汇票为载明票据支付地,且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涉案票据主债务人即承兑人,应由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通知,本案应当集中有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进驻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组,已对持票人持票信息进行了登记,由异议人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综上,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被告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建立
审判员  王晓贞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