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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诉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驿民初字第5229-1号
本院2015年12月31日对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司法局诉被告驻马店市汇科电子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驿民初字第5229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第四页第五行300元更正为370元、将150元更正为185元。
审判员 姚 洁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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