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2840号
申请人: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孙路。
委托代理人:闵越,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9号裕龙大厦1号1-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杨。
原告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申请人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岛绿韵市政园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祥银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闫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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