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91民初1596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德州**豪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河街道办事处求是路96号**庄园会所一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豪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2021)鲁1491民初159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德州**豪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现申请人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续封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德州**豪德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续封,申请人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道景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德州**豪德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 珂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