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宁0205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MA76K3TW92。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宁夏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5X70P8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宁0205民初23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执行款75520元、负担执行费1033元,合计765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7655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马经国 书 记 员 陈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