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04民初15982号
原告:河南荣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6号1号楼4层4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友爱街银领大厦1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9月16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河南荣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81元,由原告河南荣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