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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4373号
原告:浙江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405号13-1,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MA2AEMTX0M。
法定代表人:周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昊,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凌剑,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内),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4MA28605L4C。
法定代表人:丁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云,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99元,由原告浙江正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庆者
二○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