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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3民初2217号
原告:舟山市长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白豪缘10号网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3562350897A。
法定代表人:马安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若楠,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六道4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9687181F。
法定代表人:蔡邦国。
第三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605L4C。
法定代表人:丁凯。
第三人:朱全友,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原告舟山市长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朱全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舟山市长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舟山市长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庆者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陈赛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