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126民初149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605L4C。
法定代表人:丁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京卫,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博,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元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松源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25250026582791。
法定代表人:胡元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军,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
负责人:麻蔚启。
原告***与被告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庆元县交通运输局、54省道庆元黄坛至菊水及55省道菊水至松源段公路改建工程指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60元,减半收取计35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胡顺遂
二O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宋海燕
书记员胡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