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24执35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605L4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24788831378W。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324098500256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324民初8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424638元及利息损失。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对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进行了调查,并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不动产和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242000元,本院已予以划拨,扣除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共计13939.57元,申请执行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受偿228060.43元。截至2023年3月14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28060.43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村民委员会、永嘉县鹤盛镇鹤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324执35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叶**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