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3民初6340号之三
原告:温州大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口产业集聚区起步区标准厂房8号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54237476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MA28605L4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被告: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669号商品商务楼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559687181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大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路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温州沈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顺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温州大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大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551元,减半收取137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温州大利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