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运民初字第1615号
原告河北双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企业代码79841217-7。
企业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北大道幞园新村小公建4号门市。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双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双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