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03执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南皮县。
被执行人:河北双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双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双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双增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