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2774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艺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47号503户。
法定代表人:闫方顺,经理。
被执行人:沂南县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县城历山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唐炜,经理。
本院在执行青岛艺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沂南县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沂南县泰通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沂南县泰通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沂南县城区历山路中段路西壹品龙都1号楼1-1901室(沂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一宗;
二、上述查封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璐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绍文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