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21执27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青岛艺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京口路****。
法定代表人:闫方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海滨,山东青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沂南县泰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沂南县县城历山路北首div>
法定代表人:唐炜,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杰,职工。
申请人青岛艺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沂南县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04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沂南县泰通置业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到庭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和2020年3月13日、4月16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本地不动产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品龙都1号楼1-1601室房屋一宗,经本院实地调查,涉案房屋权属尚未确定,暂时不宜处置,可待房屋产权确定后再行处置。
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于沂南县泰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炜司法拘留15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踪迹未能实际收拘。
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5月18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情况,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案件执行程序性要件与实质性要求均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44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璐
审判员 李庆建
审判员 刘焕宝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