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902民初383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大胜大岭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长峙岙山岛。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舟山)兴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计3118.5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