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凯隆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凯隆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2民初41号之一
原告:浙江凯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岑港街道坞坵社区7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亚进,浙江金众(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兴舟大道529号3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冬民,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凯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凯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浙江凯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章红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