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执246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万邦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57814954F。
法定代表人:万同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1月11出生,汉族,住安康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安康安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5AL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万邦制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康安通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陕0118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53717.1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0000元、执行费9730元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118执24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