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康安通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万邦制漆有限公司与陕西安康安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财保8号 申请人:西安万邦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757814954F。 法定代表人:万同生,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3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陕西安康安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MA70J5AL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西安万邦制漆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安康安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区支行,银行帐号为:610501660033********帐户中价值911096.09元的财产予以冻结。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西安万邦制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康安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区支行,银行帐号为:610501660033********帐户中的存款911096.09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西安万邦制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建  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