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18291号
原告: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岳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冬明,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广千,男,1990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水。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
负责人:骆骏。
原告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广千、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现原告明确不予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伟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玮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