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18652号
原告:伍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顺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
被告: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水。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树支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玉树市。
负责人:XX。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刘某、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伍某某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