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2民初38569号
原告:***,男,1987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源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8月14日出生,余不详。
被告: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梅莲路333弄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威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22幢1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杨树浦路248号6F。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威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品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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