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632民初242号
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瀛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5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106元,由贵阳骏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