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4财保403号
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西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874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3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河南*起港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50855736X,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起港务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起港务有限公司46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保函编号均为PZPP2019410116119485043-3)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起港务有限公司46000元的银行存款;
二、若银行存款不足46000元,查封被申请人河南*起港务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480元,由申请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