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201执275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000429321181B。

法定代表人:吴松明,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6874F。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与被执行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9263.00元及利息,该案2021年7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费7893.00元,案号为(2021)黔0201执2753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程序开展工作,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按本院通知要求将案款570040.00元支付到本案一案一账户,本院扣缴执行费7893.00元,申请人领取该案案款562147.00元,向本院申请结案,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黔0201执2753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