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2707号
原告: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玉,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焕新。
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绪忠
人民陪审员 李全进
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