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唐山瑞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2707号
原告: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玉,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园区。
法定代表人:朱焕新。
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鑫海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绪忠
人民陪审员  李全进
人民陪审员  胡晓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韩 旭
书 记 员  李东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