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国洋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24404号
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对原告广州国洋土木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海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京0112民初24404号民事调解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民事裁定书中所有的“中国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补正为“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王新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曹璐萍
书  记  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