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7802四平市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11民初7802号
原告:四平市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经济开发区三大科技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娥,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黄华兵。
原告四平市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四平市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平市光大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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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胡正建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