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311民初386号
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工业园区金川路66号。
法定代表人:XX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丽,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华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州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
法定代表人:XX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华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理由正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计1181元,由原告四川省自贡工业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永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