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华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无锡华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经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3.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合计人民币593.50元(原告均预付),由原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