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421民初368号
原告***,男,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东丰同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
法定代表人范业峰,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东丰同诚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