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5财保58号
申请人:***,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申请人:河南艺林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芳林街仁和花园1号楼2**1层东户。
法定代表人:王**。
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艺林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营业部(开户名:河南艺林园林有限公司,账号:1706********)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营业部(开户名:河南艺林园林有限公司,账号:4105********O0489)存款共计195000元进行冻结,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艺林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70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艺林园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4105********O0489,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三、以上保全金额以195,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95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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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梁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