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934号
原告:宿州市和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057011608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系公司法务。
被告: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金海大道西侧南方欧景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83007051T。
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和欣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和欣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宿州浍水路支行,账号17×××21)。原告宿州市和欣置业有限公司并提其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房屋(产权证号宿字第××号)一处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证本案判决后的顺利执行,原告宿州市和欣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800000.00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中国银行宿州浍水路支行,账号17×××21)。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原告宿州市和欣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房屋(产权证号宿字第××号)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