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302民初98号
申请人:***,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鸣,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欧景名城2#楼1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与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在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诉期间,***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1,079元予以冻结,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为141,079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上诉期间,***向本院提出请求冻结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1,079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141,07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需要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继续冻结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继续冻结的权利,由***承担自动解除冻结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225.4元,暂由***负担,待中院确定责任后,由中院决定何方承担申请费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浩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祝美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