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财保148号
申请人:***,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腾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一路与磬云路交界汇金广场23层2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NQBHYXY。
法定代表人:杨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三八街道银河三路碧桂园18#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83007051T。
法定代表人:沈银环,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腾顺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腾顺电梯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0000元。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安恒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东平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