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

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固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内0222民初1004号
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2660982353Q。
法定代表人:杨高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
被告: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4690063067R。
法定代表人:马英,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005612033933。
法定代表人:徐春。
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及被告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偿还截止2021年4月25日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元,期内利息33000.54元,逾期罚息8761.92元,合计金额2941762.46元。(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055%基础上加收50%计息)。偿还本金期间继续计息;2.要求被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7日,被告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00000元,期限15个月,年利率7.055%,被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双方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借据),《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对逾期罚息也作了约定。贷款到期后,经催要不予偿还,截止2021年4月25日借款本金人民币2900000元,期内利息33000.54元,逾期罚息8761.92元,合计金额2941762.46元。(从2021年4月26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055%基础上加收50%计息)偿还本金期间继续计息。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如前。
被告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承认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固阳蒙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00000元、期内利息33000.54元及逾期利息(以290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4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055%基础上加收50%计付);
二、被告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7.05元,由被告包头市万禾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扬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玉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