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汇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汇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265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0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新疆昌吉市,身份证号码:XXX。
被执行人:山东汇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健康东街社区梨园街13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C3AWL2N。
法定代表人:张新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汇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0103诉前调书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7月0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汇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账户中的存款40800.00元(另含执行费512.00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汇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迟延履行期间(至实际付款日期止)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山东汇邦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刘志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哲璇